一、請有申辦意願團體,依限於110年8月20日前依原民會函示,函送申請計畫資料紙本一式10份及電子檔1份(含所有佐證資料)至原民所(郵戳為憑),俾利安排初審作業,逾期將不受申請,請提報單位務必提前作業。 二、相關公告及其附件,如需word檔格式可至原民會官網下載使用([連結]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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